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保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疏散通道畅通,现公布2起新吴区疏散通道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引以为戒,紧绷安全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刻保持企业“生命通道”畅通。

  案例一:无锡五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五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铆焊车间共2个出入口,分为东侧、西侧出入口,车间内疏散通道叠放钢板,无锡五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处理结果

  无锡五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忠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2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1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A栋2楼成品仓库北侧安全出口门、A栋1楼原材料仓库东侧安全出口门被货物阻挡,B栋1楼北侧安全出口门被锁闭,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

  处理结果

  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某(安全员)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6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风险警示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平时看似不起眼,但在火灾发生时它们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哪些场所必须有逃生通道?平时如何保持逃生通道畅通?逃生通道五问,你一定要了解!